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宣传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2020年5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华夏信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信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展查处,并对“华夏信财”法定代表人李某、财务总监王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通报,“华夏信财”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花虾金融”线上平台和“华夏投资”线下门店,以承诺支付6%至19%不等的固定收益为饵,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款被用于公司运营、还本付息和对外出借等。截至通报发布,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8500余万元。追赃挽损工作仍在全力进行中,最终清退将由法院依法进行。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的非法集资类罪名成了涉及民生的热点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往往不满足于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的利率,追求更高收益的投资回报,从而易被非法组织诱惑陷入犯罪陷阱。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