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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宣传十三 ——洗钱案例警示二

发布时间:2020-12-16来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9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52.54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洗钱手法:

1.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出。肖某某作为亲密关系人,明知丁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然应其要求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2.多次转账清洗,协助资金外逃。肖某某参与并协助丁某进行非法资金的柜台取现、存现、转账等交易,后将卡内资金分散转移至丁某之子李某境外账户。

 

二、受贿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受贿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15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洗钱手法:

1.利用银行账户、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2.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三、贷款诈骗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贷款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713.18万元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

洗钱手法:利用公司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邱某某弟弟邱某将已经贷款作抵押的房产证,再次以江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重复抵押担保,骗取某银行贷款。邱某为了骗取这笔贷款,打电话请其哥哥邱某某提供由邱某某单独出资注册成立的九江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帮助其将此笔贷款转进转出。邱某某明知其弟邱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某银行贷款735万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利用自己的公司账户帮助其弟邱某多次转入转出骗贷资金713.18万元,致使该笔贷款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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