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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宣传十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01-20来源:

2020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多方面完善防范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一、明确了三类人:非法集资人(平台、实控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平台高管、广告代言人等)、非法集资参与人(P2P出借人)。

二、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算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三、明确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四、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五、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六、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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