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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拟货币”“区块链”骗局,勿让非法集资钻空子

发布时间:2024-05-24来源:北京监管局


一、  案情简介

案例1:

外籍人士A某伙同Z某、L某等人,在境外成立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A某等人对外宣称他们所经营的“某某币”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且号称是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该数字货币可以流通,增值迅速,能让投资者“一夜暴富”。其后,A某等人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亿元。后A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受到了刑事处罚。

案例2:

2022年起,L某等人在互联网某公链上创立社区,以“通过可质押虚拟币获得静态挖矿收益”“发展下线质押虚拟币挖矿可获大量动态拉人收益”为诱饵,吸引多个省市大量人员参与。截至2023年4月,该社区已发展会员万余人、犯罪组织形成层级15层、涉案资金达2.8亿余元。

2023年11月,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该起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概念为载体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批准逮捕8人,移送审查起诉11人。

案例3: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J某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J某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D某和C某(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H某(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F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J某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J某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H某账户;H某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C某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C某扣除提成,即转给J某13万个“泰达币”。后J某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J某,并从J某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2021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J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

比特币的暴涨让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此类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化程度高。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二是跨境化明显。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三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具有较强蛊惑性。

三、风险提示

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请远离非法集资,在此提示您:

一是理智看待区块链,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从目前技术发展来看,数字货币尚难以全面发挥真正货币的功能。上述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其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识破这些“金融创新”背后的陷阱,切勿盲目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最终让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二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资常伴风险,想要高收益必然要承受高风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能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注意学习金融和投资相关知识,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承受度,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实现自己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文章来源: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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