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G某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G某,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S某,男,200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W某,女,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H某,女,2000年出生,无业。
2022年10月,境外毒贩Y某(另案处理)联系G某租用场地制造毒品,G某纠集S某在独山县租赁房屋并购置工具。后Y某联系他人为G某、S某提供制毒原液、制毒辅料、制毒费用和部分制毒工具。G某、S某在出租屋内,经境外制毒技师视频指导,两次将制毒原料加工制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60千克,含量为71%至78%。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由他人取走贩卖,部分运输至平塘县G某和W某出租屋内藏匿,剩余部分存放在独山县制毒窝点内。W某明知G某、S某制毒,仍提供本人及朋友银行卡账户协助接收、流转11万元涉毒资金;H某明知G某、S某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助窝藏、转移9万元犯罪所得。
【诉讼结果】
2024年1月2日,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G某、S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W某涉嫌窝藏毒品罪、洗钱罪,H某涉嫌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31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G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S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W某犯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H某犯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G某不服上诉,2024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S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G某死刑。
案例二
Y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Y某,男,1970年出生,化工店营业主。
被告人L某,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Z某,男,1968年出生,无业。
2021年4月以来,Y某等人利用化工门店为掩护,非法购进制毒工具及原材料,并租赁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给L某205.64克。2023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制毒场所查获制毒原料2764.7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70.62克、甲基苯丙胺半成品347.33克、含甲基苯丙胺废液215.4千克(含量低于0.5%)、苯基丙酮溶液3千克。查获的相关日志记载Y某等人共进行4批87次配比操作,经测算其已使用制毒主原料1276.29千克,生产苯基丙酮溶液73.47千克和甲基苯丙胺溶液23.61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1821克。另查明,被告人Z某先后12次协助L某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从其随身物品中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6.37克。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Y某将部分贩卖毒品所获的毒赃437万余元,先后购买车辆21辆并采取短期持有、高买低卖的手段,出售车辆获款343万余元。
【诉讼结果】
2024年9月12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Y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L某、Z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Y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Z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5年1月9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且没有对Y某所购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尚未售出的部分车辆认定为洗钱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抗诉意见,对Y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L某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Z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Y某用毒赃购置21辆车的行为全部认定洗钱犯罪。
案例三
F某、S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F某,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
被告人S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F某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到达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接取S某交付的毒品。次日,F某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大客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6190.23克,含量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F某曾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Z某、Z某林(均另案处理)。2023年10月11日,Z某、Z某林在贩卖该批毒品时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775.94克,含量为15.40%至15.67%。
【诉讼结果】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F某、S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F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S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F某运输毒品到武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F某于2023年9月6日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F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F某死刑。
案例四
L某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节,男,1984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L某节单独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2005.02克。其中,2020年9月,L某节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巴南区贩卖毒品38.34克,后L某节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21年8月,L某节将1641.47克毒品寄递至重庆市巴南区贩卖给潘某波(另案处理);2021年9月,L某节与同案犯W某(另案处理)将18303.51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J某、L某(均另案处理);2022年7月,L某节将8495.4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江津区贩卖给P某(另案处理);2022年7月,L某节将23526.3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D某(另案处理)。2022年10月,L某节在缅甸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1月,缅甸警方在边境口岸将L某节移交至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
【诉讼结果】
2023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L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L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某节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L某节死刑。
案例五
C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C某,男,1967年出生,无业。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6年6月起,C某组织多名同案人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藏入特制的金属滤水器中后,通过快递邮寄到境外。同年10月20日,C某安排多名同案被告人从广东省珠海市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接取毒品并藏入净水器滤芯后邮寄到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查获氯胺酮1982.86克。同月27日,C某又安排多名同案人到广东省东莞市接取毒品并驾车运回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查获氯胺酮40025.82克。公安机关还在C某存放毒品的仓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419.49克、氯胺酮775.13克。
另查明,C某还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事实。
【诉讼结果】
2022年1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C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上诉案件时,发现C某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重大犯罪,遂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同时指导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2023年11月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漏罪漏犯。2023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并罚判处被告人C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被告人C某等人再次上诉。2025年10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