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H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H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P某,男,1980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D某,男,1990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Z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H某、P某、D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多次贩卖给Y某(另案处理)等人,Y某还联系L某(另案处理)帮助从四川成都邮寄毒品至浙江台州,并让L某从中取走少量毒品作为好处。公安机关3次从邮寄物品中共查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83克,抓捕H某时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96克。2022年12月20日,Z某、H某以2.7万元向P某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后贩卖给他人。
【诉讼结果】
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H某、D某、P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椒江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H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判处D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P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被告人H某提出上诉。2024年7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3月13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H某多次贩卖毒品160余克、P某多次贩卖毒品50余克,追加起诉Z某贩卖毒品1次50克。2025年10月9日,椒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H某、P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漏犯Z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上述被告人并处财产刑。被告人H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1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L某、C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男,1994年出生,某市原辅警。
被告人C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L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L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提供给C某吸食,其余部分二人约定由C某负责贩卖。C某通过在某语音软件平台上出售语音礼物,由购买礼物的不知情商家刷L某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共计付款给L某15900元。
【诉讼结果】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L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C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对L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C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2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L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24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6月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L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C某的判决。L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W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W某,女,200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Z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T某、J某、X某、G某、S某、S某甜、Z某、B某,基本情况略。
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W某(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T某、G某(未成年人)、S某(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多次从Z某杰、Z某、B某、J某(未成年人)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并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后被告人W某自己或通过T某、W某东(另案处理)、S某甜(未成年人)、X某(未成年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先后208次向T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诉讼结果】
2025年6月16日、6月30日、10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W某、T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J某、X某、G某、S某、S某甜、Z某杰、B某、Z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Z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12月30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W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T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J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3日,金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X某、G某、S某、S某甜、Z某、B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五千元。2026年3月1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Z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4月13日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四
X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X某,男,1987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L某、A某、F某、C某鹏、W某、Y某、B某军、B某、D某,基本情况略。
(一)被告人X某、L某等7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B某、D某窝藏的事实
2021年6月下旬,X某与B某军在四川省资中县商量,由X某负责筹集资金,二人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X某邀请L某一同贩毒牟利,由L某负责筹措资金,X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所得利润二人平分。L某遂联系C某鹏让其筹资50万元。2021年7月2日,C某鹏取出50万元交给L某,L某将钱放在自己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备箱里,后陆续将其中的1.5万元使用。2021年7月10日,Y某驾车到X某的出租屋玩耍,X某从车里取走48.5万元。2021年7月11日,L某通过微信向X某转账1.5万元,凑够50万元。2021年7月16日,X某携带50万元现金驾车从陕西省勉县到四川省资中县B某军家中,X某、B某军、A某一起到成都市购买制毒所用麻黄素等物品。B某军联系B某,让B某驾驶面包车一起将制毒原料、工具运到资中县龙江镇龙结村七组吴某林家。X某、B某军、A某三人在吴某林家用所买原料制出甲基苯丙胺。
2021年7月25日,X某携带冰毒驾车返回勉县,并联系F某到四川省广元境内前去接应,F某遂约W某一同驾驶别克轿车前往广元市。途中X某一直通过电话和F某联系,确认双方位置等。二人相约在京昆高速朝天收费站附近会合,F某将X某车上装有冰毒的紫色提包放在自己车内。之后X某在前探路、F某在后,分别驾车返回勉县。当日19时许,民警在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将X某抓获,在勉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将F某、W某抓获,现场从F某车上放置的紫色提包中发现一彩色编织袋,该编织袋内发现一纯净水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3000.78克、两个白色塑料瓶装淡黄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549.74克,一纯净水桶装褐色液体冰毒疑似物3526.53克,共计查获冰毒疑似物7077.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1年10月25日,B某军拨打X某电话时,从X某妻子处得知X某被抓获。B某军将此情况告诉A某,并告知B某其在躲警察,让B某开车将其送至C某斌家中,之后又到C某斌父亲家中藏匿。2021年12月初,B某联系B某军让其到自己的木器加工厂干活。2021年12月7日,民警在B某的租住房楼下将B某军、B某抓获。A某得知事发后联系D某,告知D某其制毒的事并到D某的工地宿舍藏匿,2021年12月9日,民警在工地宿舍将A某、D某抓获。
(二)被告人X某、Y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7月,Y某听从X某的安排,在勉县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L某。2021年6至7月,Y某听从X某的安排,在X某的出租房等处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A某军。
(三)被告人F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1年3月31日,F某在勉县向S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200元。2021年6月,F某在勉县向P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收款400元。2021年7月份,F某在其住处向胡某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400元。2021年7月20日、7月21日晚,F某向W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收款1200元。
【诉讼结果】
2022年8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X某、L某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X某、Y某犯贩卖毒品罪,B某、D某犯窝藏罪提起公诉。2023年9月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X某、L某、A某、F某、C某鹏、W某、Y某等7人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B某、D某以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9月21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5年3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F某、C某鹏的刑期各加重两年六个月,对被告人W某的刑期加重四年,对被告人B某的刑期加重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D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案例五
H某文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H某文,男,1996年出生,自由职业。
2023年3月,被告人H某文与C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种植毒品大麻用于贩卖,后在安徽省某县租赁厂房种植大麻。至2023年底,H某文、C某经采摘、晾晒、修剪,共计收获成品毒品大麻约3.4公斤,按每袋20克的标准分装170袋。2024年3月,H某文、C某将袋装毒品放在行李箱中,驾车前往山东等地。为躲避侦查,两人驾驶租赁车辆寻找地点,在夜间将大麻放置在山东青岛、威海等地。2024年4月,两人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将放置在上述地点的大麻予以销售,由C某负责广告宣传,对接平台管理人员,H某文负责收取虚拟货币并变现。案发时,H某文、C某销售毒品大麻约60包,合计约1200克,获利11万元人民币,其中H某文获利7万元,C某获利4万元。
【诉讼结果】
2025年8月18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H某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2025年9月10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等数罪并罚判处H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