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线索发现及审查实务
洗钱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成案少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课程立足金融犯罪检察实务经验,从洗钱犯罪线索发现途径和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重点两个方面进行讲解,以提升洗钱犯罪案件的线索发现率和成案率。
一、洗钱犯罪线索发现途径
(一) 联动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反洗钱调查作用
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职责,主要内容是对可疑交易活动开展调查与核实。反洗钱调查有别于一般的司法查询,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情报支持(线索移送)和证据支持(案件协作)上。这项工作的前提及核心是可疑交易分析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会依据不同时期洗钱犯罪的特点,从行为人个人身份特征、现场行为特征、资金交易特征等方面向反洗钱义务机构提供分析模型。反洗钱义务机构通过建模实现系统自动分析和人工分析,及时将可疑交易报告(包括“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报省级分支机构,后者再启动反洗钱调查对上报报告进行核实、分析,从而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由于反洗钱调查无法查明相关资金账户的人物关系、涉案事实,只能通过实践中归纳的同类交易特征判断可能涉嫌的上游犯罪,因此这种直接由反洗钱调查发现的情报线索主要是上游犯罪;反洗钱调查还可以协助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对在侦、在审涉嫌下游洗钱犯罪(或上游犯罪)的案件开展会商和分析,厘清涉案嫌疑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与去向,获取电子银行交易的IP地址(MAC地址),研判账户的交易性质,提出侦查、审查的意见。针对反洗钱调查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和协助查办下游犯罪的职能特点,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动,提前介入上游犯罪线索,同时及时将侦查、调查结果中涉及可疑交易的人物关系、涉案事实等进行通报,用好反洗钱调查成果,从中深挖、查办洗钱犯罪线索,让专业反洗钱力量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二) 重点审查关联罪名、上游犯罪共犯案件正确适用法律
洗钱罪在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中属于特殊罪名,也称为狭义的洗钱罪。而对于上游犯罪而言,洗钱罪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这样的体系地位导致洗钱罪与诸多关联犯罪、上游犯罪共犯之间存在区分认定的问题,而这种区分认定的过程也是发掘洗钱罪案件线索的过程。
洗钱罪的关联罪名包括刑法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349条和第312条均属于赃物类犯罪,也与洗钱罪共同属于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是典型的洗钱罪关联罪名,而刑法第225条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地下钱庄”类案件中。关联罪名案件与洗钱罪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检察机关在介入引导侦查及审查洗钱罪关联罪名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意识的搜集证明主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并从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两个层次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以准确适用法律。
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案件的共犯与洗钱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事先的共谋自然应当按照共犯处理,事后的掩饰、隐瞒故意则应当按照洗钱罪处理。检察机关在介入引导侦查及审查七类上游犯罪共犯案件过程中,要引导侦查机关从共同犯罪嫌疑人参与上游犯罪的时间、程度、共谋的内容及时间等方面充分搜集证据,准确认定共犯与下游洗钱犯罪。
(三) 一案双查、同步审查,多角度发掘洗钱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犯罪七类上游案件时,需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并记录在案件审查报告中,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流程监控,逐步培养对下游犯罪查办的敏感性和自觉性。具体而言,同步审查中可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中可疑交易分析制度,在梳理、查明资金去向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通过以下几个角度发掘洗钱犯罪线索。针对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的,一是向银行调取接触行为人的银行柜员等的证言及监控录像,分析实际交易行为中交易人的行为疑点。二是向银行调取涉案账户开户资料,着重从开户时间、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开户人信息等角度分析涉案账户之间的关系及特点。对公账户的开户资料分析要充分结合账户内交易情况,分析经营主体及事项与账户交易规模是否匹配,同时实地核查经营场所的真实性。三是结合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手机通联电子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查明可疑交易真实背景。针对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洗钱的,同样需要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密切关系人的交易开户资料、账户异常交易、交易行为特征、资金转换频率、成本等角度全面调取相关的证据并进行研判。针对利用投资房地产、奢侈品、文化产业、珠宝艺术品等方式洗钱的,则要重视对交易背景及行为人资产状况与投资事项的匹配度的查证。
二、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重点
七类上游犯罪中发掘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重点各有侧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以下以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例,梳理实践中发掘洗钱犯罪线索的识别点和审查重点。
(一) 贪污贿赂洗钱识别及审查重点
贪污贿赂犯罪中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洗钱犯罪,且手段日益“进化”,从传统的利用金融业务如存款、证券、保险扩展到投资入股、虚构交易、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离岸中心等多种渠道。从金融业务的角度看,贪污贿赂犯罪洗钱识别重点在于厘清上游犯罪嫌疑人的资金账户与亲属、密切关系人的账户群的资金链条,关注其中大额现金存入、新开户、快速销户、外币存款、境外消费、奢侈品销售场所消费等情况,查明相关人员的职业、收入与账户交易中体现的大额资金交易、投资、投保、消费不匹配的事实。还需要对利益相关公司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匿名持股、入“干股”等情况进行查证。从其他洗钱手段看,需要重点查明上游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密切关系人名下不动产、动产的情况,对于实际占有人、使用人要穿透审查,调取购买协议、资金支付凭证、资金来源及去向交易记录等,对于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的情况要重点关注。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贪污贿赂上游犯罪人都会在被组织谈话、初查等阶段开始转移违法所得,因此重点审查这个关键时间段前后相关账户、财产的异动情况有利于精准定位洗钱犯罪线索。
(二) 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洗钱识别及审查重点
此类犯罪中重点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类犯罪主要洗钱方式还是依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伴有投资、虚构交易等方式,且不同手段之间存在相互结合的情况。从涉案银行账户特征看,账户分工明显,收款账户、中转账户、返款账户“各司其责”,有各自的交易特征,且每类账户均不止一个,资金快进快出现象明显,交易金额累计规模大。在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时要充分说明鉴定需求,对不同分工的涉案账户的资金来龙去脉进行列明,从中发现可疑交易。对于大额的资金去向要进行穿透式审查,确定资金、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查明资金闭环。同时,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公司群众多的情况,要充分利用网络公开信息资源,如搜索引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等搭建与资金去向关系紧密的人物、公司关系网,并提供给反洗钱调查部门进行可疑交易分析研判,解决海量交易记录审查难的问题。最后,要充分听取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资金去向及犯罪嫌疑人隐匿资产的线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