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反洗钱法完成修订。这部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基本法,通篇贯彻了“风险为本”原则,明确了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利益的诱惑,一些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犯罪,为转移赃款、清洗犯罪所得,又想方设法将赃款“洗白”。然而积重难返,欲壑难填。被“洗白”的资金、未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持续不断地滋生着贪婪的欲望。
案例一 被查前一天疯狂转账 竟想用虚拟货币来洗钱
2017年至2019年间,“某某钱庄”老板M某等人在某平台低价收购多类虚拟货币,然后以“某某钱庄”的名义,通过操作十多个银行账户,将虚拟货币加价卖出赚取差价。
2018年10月13日,G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而在此前一天,G某向M某等人账户多次转账购买虚拟货币,金额高达245万元。收到钱后:M某明知G某涉嫌非法集资,这笔钱很可能是集资诈骗款,仍用其大量收购虚拟货币,并马上将所收购的虚拟货币转给了G某。这些虚拟货币即买即卖,不考虑涨跌,明显是为了实现资金的快速转移。
该案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检察院起诉,最终,M某等人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 吃喝、直播打赏100多万元 钱都来自“自洗钱”
Q某以给某公司申请信贷授信的名义,通过制作假章等,将他人存入银行的3000万元存单进行了虚假担保,从而骗取银行进行授信,开具了相应金额的票据。几个小时后,Q某找了多个民间中介,将票据层层背书贴现。所得资金在经过多个账户流转后,多数又汇集到Q某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中。这些钱大部分被Q某用于偿还债务、支付中间人费用和个人消费挥霍。其中,仅用来吃喝、直播打赏等,就花掉100多万元。Q某的所为,明显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属自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2023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Q某等人犯贷款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Q某等人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三 保姆借卡给雇主 助其流转赌场资金和高利贷
A某的姐夫是某村村委会主任,手下小弟众多,经常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姐姐也有参与。A某的妻子C某在其姐姐姐夫家当保姆。A某的姐姐要使用C某的银行卡时,C某碍于亲情,没有拒绝。后来,对方经常用C某的银行卡进行大额资金流转,还会要求C某配合到银行签字或拍照。C某明知帮忙流转的是赌场上的资金和高利贷,却侥幸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到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中去,便查不到自己。殊不知,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洗钱犯罪已然无处遁形。2020年,A某的姐夫和姐姐分别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最终,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C某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四 毒贩利用“口令红包”跨境转移毒资
2023年12月,毒贩J某从境外购买毒品,并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支付的毒资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口令红包”的形式给到J某的。J某将“口令红包”转发给了境外的大山,让其代收这笔钱,之后再重新生成新的“口令红包”发回给他自己。J某经大山之手收取毒资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易毒品”的范畴,客观上已经切断了毒品犯罪所得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应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犯罪。因办案机关还在J某住处起获多种待出售毒品,最终,J某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