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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5-10-23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A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A某某、C某某、G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A某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G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G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C某某负责操作OKEX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G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对方则按照比例向A某某等人支付提成。A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查实的被害人T某某、Z某、Y某某等人被骗取的资金共计50余万元。

(二)    典型意义

随着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兴起,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借助技术手段和虚拟空间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借助网络空间的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加快资金转移的速度,而处于网络两端的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拟用户名注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相关犯罪更难查处。被告人A某某等三人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案例二  Z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严惩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Z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某F珠宝店店主。Z某某在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异常时,出于牟利目的,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并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在可疑人员前来大额购买黄金首饰前即通知店员做好准备。2022年2月,Z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Z某某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Z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2022年3月至4月,Z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公安机关抓获Z某某后,Z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犯罪,确保已售出的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二)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将所购黄金制品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以此掩盖资金不法性质、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对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案例三  C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严惩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一)   基本案情

2018 年7月至2021年3月,L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板铺路,取得被害人X某东、L某松等的信任,与上述被害人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得钢板5000余块,后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被告人C某某销赃。C某某明知L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C某某支付给L某收购钢板的费用总计1600余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二)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铺路钢板,足以判断赃物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C某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对于L某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送来的完整铺路钢板予以收购并转卖,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程度高,且对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应依法严惩。本案通过严厉打击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利用经营便利实施的收赃、销赃行为,警示此类废品收购从业人员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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