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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在涉黑涉恶定性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专门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各地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于不同的参加者,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区别对待。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

 

案例一

W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W某(冒名H某F、H某、OY某某,绰号“猴子”),男,37岁,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K某,男,39岁,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X某,男,41岁,无业。

其余65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全案有26名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2010年左右,被告人W某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参与开设赌场。为聚敛钱财,W某以乡情为纽带,网罗、纠集以湖南某地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驱赶、吞并大朗镇新马莲村一带的其他赌场。2013年,因被害人C某拒绝合作开设赌场,W某纠集被告人W某S等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打砸C某夫妇经营的商店,极大地提升了W某团伙在新马莲村一带的非法影响力。W某因该案被抓获,冒用H某的身份被判刑。在服刑期间,W某通过其妻子被告人L某等人探监传送信息,仍实际控制该犯罪团伙,由被告人K某、X某等人代为管理赌场及团伙成员,继续争夺势力范围。2015年4月,W某刑满释放后,继续招揽、发展团伙成员,对外以“公司”名义管理、控制新马莲村一带的赌场,并安排X某等人在新马莲村及周边划分区域开设赌场或收取干股,对未经W某许可开设赌场、拒绝与其合作开设赌场及可能举报该团伙的人员施以威胁、殴打,逐渐形成以W某为组织者、领导者,K某、X某等10人为骨干成员,F某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W某旺、P某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间,W某为了树立自己在犯罪组织中的权威,通过亲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给组织成员发放固定工资、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发放“跑路费”“安家费”、对不服从管理的组织成员实施殴打惩戒等方式,加强对该犯罪组织的领导。

2013年至2021年,以W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多年发展,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架构明确,长期有组织地在新马莲村一带逃避打击,非法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非法所得高达1800万元,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截至案发,该组织十余年间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10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洗钱犯罪1起、伪造身份证件犯罪1起、违法事实2起,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微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一方,对新马莲村一带的赌场形成了实际控制。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以W某等8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以D某等3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等罪,以K某等2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W某等26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先后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8日以W某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Z某等52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W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相应附加刑。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附加刑。宣判后,W某等部分被告人上诉。2024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W某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T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T某,男,55岁,安徽省宣城龙彬拆迁有限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曾因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处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

被告人H某,男,46岁,无固定职业。曾因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处罚。

其他2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世纪90年代,T某多次殴打砍伤他人,在安徽省宣城市孙埠镇闯下能打能斗的名声。2002年至2003年,为壮大势力,T某、H某等人以血亲、宗亲、同乡关系为纽带,陆续吸纳W某、X某、L某、Z某等人为组织成员,在宣城市区逞强斗狠,在公开场合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积累恶名。

2003年9月25日晚上,T某指使W某纠集多人砍伤在宣城市区混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B某,确立了T某等人在宣城市区的势力和地位。此后,通过网罗成员,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T某、H某为组织者、领导者,W某、X某、L某等人为骨干成员,A某、S某、M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C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共计32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强化管理,维护组织利益,逐渐形成“听老大话,打架要上,为老大顶罪,不准在自己赌场赌博”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通过暴力活动积累的影响力,在宣城市宣州区各地组织赌博、开设赌场,后利用上述活动获取的资金实施组织卖淫、非法采矿、高利放贷、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积累雄厚的经济实力。上述经济收益部分用于T某、H某等人购置房产、车辆,安排成员挥霍消费,发展笼络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吸引力;部分用于购买枪支等作案工具,包庇、窝藏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工程和高利放贷;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该组织为维护强势地位,追逐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组织存续近20年间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2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开设赌场22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3起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造成22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组织成员在公开场合持刀追砍他人,造成群众心理恐惧,安全感下降,被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报案、不敢作证;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揽拆迁工程,采取串标或逼迫其他公司退标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工程项目,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长期组织卖淫、开设赌场,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长期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大肆非法采砂数百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在宣城市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22年11月8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3日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16个罪名判处T某、H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的附加刑。宣判后,T某、H某等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中,统筹推进“破网打伞”,其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F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S某等其他5人因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案例三

Z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Z某,男,49岁,个体商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两次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S某,男,69岁,个体商户,系Z某、L某父亲。

被告人L某,男,47岁,个体商户。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D某等其他9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03年9月,S某纠集Z某等人为他人讨债,采取殴打、辱骂、冻饿等方式非法拘禁柏某力,树立社会恶名。2008年至2014年,Z某、S某以宗族关系为纽带,先后纠集宗亲L某、D某、闪某等人,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受雇为他人争夺商业代理权,借助团伙恶名,以殴打、滋扰方式强迫被害人转让经销权,低价交易货品。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方式强揽工程、强占土地。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高息放贷。逞强耍横,替他人摆平事端,纠集多人聚众斗殴。该团伙20年间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1起,其中非法拘禁2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聚众斗殴1起,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社旗县唐庄乡杨庄及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Z某等12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Z某等5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24年2月5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Z某等5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Z某等人以其不构成恶势力提出上诉。2024年12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恶势力犯罪团伙定性。

 

案例四

Y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Y某,男,28岁,某音乐餐厅经营者。曾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多次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R某,男,18岁,某KTV领班。曾因殴打他人、购买、使用危险物质多次被行政处罚。

其他5名被告人情况略。全案共7名被告人,其中恶势力团伙成员6名(未成年人2名),非团伙成员1名(未成年人)。

 

被告人Y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Y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Y某先后结识被告人R某、W某,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Y某纠集被告人W某、S某、R某及未成年被告人J某、F某,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Y某为纠集者,R某、W某、S某、J某、F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Y某直接或指使J某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S某、J某、F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Y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Y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Y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Y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Y某、W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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